至于误工费,上诉人李帅帅本为学生无固定收入,事发后的误工期间收入减少的数额也并不当然等于事发前短暂实习期的实际收入,一审法院参照实习协议的内容,酌情按1820 元/ 月计算6 个月的误工费,并无不妥。
李帅帅要求按照3000 元/ 月计算误工费,依据不足,二审不予采纳。综上,李帅帅的经济损失总额计28.39 万元;其中,80% 计22.71 万元,由被上诉人通用富士公司负担,扣除通用富士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7.87 万元,通用富士公司实际还应向李帅帅赔偿14.84 万元;另20% 计56781.50 元,由被上诉人工商学校赔偿李帅帅。
综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15 年9 月7 日作出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青浦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01 号民事判决;二、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帅帅因本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84 万元;三、上海工商信息学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帅帅因本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6781.5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