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是第一个规范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协定,其对未来全球金融体系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使得我们对于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形成有了似乎美好的憧憬,但该协议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过多的最惠国待遇例外无疑削弱了该原则的法律效力,由于各国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差异,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很可能维持较长的一段时期。金融服务贸易不仅涉及贸易行为,而且涉及跨国金融机构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必将影响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水平。种种迹象表明,包括投资在内的金融服务贸易的谈判,也许是发达国家和WTO下一步努力的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资本账户的自由化迟早会变成发展中国家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由此可见,WTO与IMF在此问题上的合作将会进一步加深。
五、新一轮服务贸易多边谈判简述
根据GATS第19条的规定,各成员应该在WTO协定生效日起5年后开始定期举行连续回合的谈判,以减少或消除各种措施对于服务贸易的不利影响。因此,与WTO多哈回合谈判于2001年11月启动不同,服务贸易的新一轮谈判早在2000年1月1日就开始启动,这也被称为“GATS2000”。GATS2000由服务贸易理事会以特别会议的方式进行,并定期向WTO总理事会报告。2001年3月28日,服务贸易理事会通过了《服务贸易谈判的指南和程序》(Guide and Procedure in Negotiation of Service Trade),确立了谈判的目的、范围、模式和程序。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服务贸易的谈判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GATS规则本身的谈判,包括对有关规则的澄清和完善;另一部分是关于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具体承诺。前者由GATS的工作组通过多边谈判方式进行,后者则主要是双边谈判,但谈判结果基于最惠国待遇在多边基础上适用。此后,按照文件的规定,成员方进行了多次谈判,以下就针对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一些简单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