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论证并未影响有关灵魂实体的问题,但是影响了灵魂与物质在空间上的结合问题。所以,普遍地考察一下哪类对象可以或不可以在空间上结合,那也许是恰当的。这是一个惊奇的问题,也许能够引导我们达到某个重大发现。
原始的空间与广袤概念全部是从视觉与触觉两种感官得到的;甚至排除掉有颜色的或触知的事物后,亦没有从空间观念传来任何东西的部分排列方式。我们增加或者减少一种滋味的方式,与我们增加或者减少任意可见的对象的方式不一样;当我们的听觉同时被几种声音刺激时,也只有习惯与反省让我们对所发出那些声音的东西的远近程度形成一个观念。任何能显示出它存在的地点来的物体,一定是占用空间的,要不然便是一个没有部分或者组合的数学点。任何占用空间的物体一定有一个特别的形状,像方形、圆形、三角形,其中没有一个同一个欲望或其他任意印象或观念相互符合的,而只可以同上述触觉与视觉两种感官的印象相符合。
一个欲望即使是不可分的,但也不应该把它看作一个数学点。因为倘若如此,那么就能够添加其他欲望,故而造成两个、三个、四个欲望,这些欲望甚至还是分布与存在于有一定的长、宽、高的那样一种方式中;很显然,这是一种谬论。
在诠释了这一点之后,假如我提出一个原理来—这一原理是过去被几个形而上学家们所摒弃而且被认为是违背人类理性最确定的原则—那就不至于让人感到意外了。这一原理就是:一个对象能够存在,在任意地点却不一定存在。我确定地说,这不仅是可能的,甚至绝大部分的存在物都是,而且固然是以这种方式存在的。假如一个对象的每一部分不是排列得能够形成一个形状或者数量,甚至整个对象对其余物体的关系也并不与我们的远近概念相符合,那么能够说是那个对象不存在于任何地点。可是除了触觉与视觉二者的知觉与对象之外,很显然,我们所有的知觉与对象都是这种情形。一次道德的醒悟无法处于一个感情的左边或者右边,气味或者声响也无法是一个方形或一个圆形。这些对象与知觉不仅不需要任何特别的地点,甚至还与地点是绝不相容的,并且想象也无法从这一地点得到这些知觉。关于假定这些知觉不存在于任何地点的说法,是荒谬的,不过我们能够这样思考:情绪与情感如果在知觉之前显得有任何特别的地点,于是从这些知觉中亦能够获得广袤的观念,恰似它能够从触觉与视觉得来一样;这与我们所已经确立的理论恰恰相反。倘若这些知觉显得没有任何特别的地点,那么,也许它们也就以这种无地点的方式存在,因为任何我们所能够想象的物体全都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