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BPS末端戒治
《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戒毒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戒毒条例》的要求,吸毒人员在戒毒所经过近两年的戒毒,生理、心理和社会行为方可得到较好的矫正,为回归社会成为正常人打下坚实基础。但是戒毒人员在戒毒期得到的治疗仍然是分散的、不系统的治疗,还需要在出所前的最后一段时间里对前期的戒治进行系统的归纳与整理,以便戒毒人员回归社会以后能从容应对复杂的环境与人际关系,好比高三学生临近高考前集中复习与冲刺一样,戒毒人员解戒前的最后两个月还需要集中进行生理的康复训练、心理的健康指导与社会行为应对措施的集中训练,称之为BPS末端戒治。